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九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保、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