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布电话、互联网址、电子信箱等方式与居民、单位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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