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当尽可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
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企业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交售或者提供给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利用;废物不能再利用、资源化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企业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交售或者提供给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利用;废物不能再利用、资源化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