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