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并组织实施。
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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