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