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等废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