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备案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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