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