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