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或携带火种上山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引起山火,达到荒火或森林火警程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烧毁森林面积达到森林火灾程度的,责令限期补种树木,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