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林木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以处损毁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