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伤、砍伐、挖掘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并处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