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随意侵占绿化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植被,并可按侵占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