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建设未经过绿化设计审查或者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对绿化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