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绿化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责任通知书的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可处未完成的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