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非抚育性或非更新性采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