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违法所得及实物,并对违法单位及个人处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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