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十九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村绿化的专项资金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绿化费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