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划定的区域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树牌保护。
生态公益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禁止非抚育性或非更新性采伐。
对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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