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建档挂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禁止损伤、砍伐、挖掘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