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下列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生态公益林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
(二)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的采伐、采集、经营;
(三)非苗圃地的大树移植;
(四)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建造房屋等工程建设,或者为了排除对已设置的线路、管道、渠道的妨害,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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