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六章 绿化保护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绿化管理养护组织或配备管理养护人员,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