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