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调查、核实、评估、论证等活动,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患方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参加。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专用接待场所进行。
患方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参加。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专用接待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