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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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
第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
第三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
第五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
第七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参加医疗...
第八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
第九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依法处...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
第十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安全目标责任等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和...
第十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专用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
第十四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
第十五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第十六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收费的明细项目,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因病施治、合理用...
第十七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护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敬业精神,关心、爱护、尊重和平等对待患...
第十八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
第二十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患方应当结合医疗纠纷实际情况,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依照有...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用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聚众占据医疗、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报警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专用接待场所进行,由双方各自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参加。医患双方...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协商理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人民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当地有关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根据医疗纠纷处置需要,派员赶...
第三十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调查、核实、评估、论...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六条 医疗纠纷协商和调解过程中,保险机构协商理赔部门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或者向有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八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将协商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和处理过程中,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职责,或者有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当事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协商理赔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