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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