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