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