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