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