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