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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