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法律意识,促进医疗文明。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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