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安全目标责任等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