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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