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八条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将协商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