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