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随意承诺赔偿或者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