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职责,或者有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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