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当事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