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协商理赔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规则的,由有权机关和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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