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