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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