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收费的明细项目,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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