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护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敬业精神,关心、爱护、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
患者及其亲属应当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并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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