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