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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