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