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专用接待场所进行,由双方各自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参加。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协商协议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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