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用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患者向医疗机构索赔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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